长沙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长沙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Changsha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简称:CSW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热心于野生动植物保护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长沙市。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下,组织调动社会力量,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自然保护意识;加强同国内外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珍贵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沙市林业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网址:https://www.cswca.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野生动植物和栖息地保护。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维护自然资源的行动。
(二)野生动物救护。在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野生动物救护工作,为野外受伤动物提供治疗、护理、康复训练,帮助它们重返自然。
(三)自然教育。提供公众自然生态教育的环境与机会。
(四)科学研究。针对物种和栖息地保护开展的科学研究。
(五)学术交流。与国内和国外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机构和单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咨询服务。为从事野生动植物繁殖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科学咨询服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团体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尚未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暂由理事会负责)。提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骨干。暂时没有中共党员的情况下,本会将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八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自愿入会并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学研究、自然教育等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协会应每半年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其财务状况以及业务开展情况,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同意后方能开展。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可以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派出。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协会应当定期向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应向监事会报告,每半年报告一次财务状况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地相关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2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