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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穿山甲相关的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

访问量:143发布日期:2024-08-16 09:41:12

穿山甲是全球最为濒危的野生动物之一,同时也是全球非法走私量最大的哺乳动物。为保护这一独特的生物资源,2020年,穿山甲在我国被《中国药典》“除名”;同年6月,穿山甲也从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我国与国际社会多年来一同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处罚,构建了对野生穿山甲的全面保护体系,旨在制止非法捕猎和贸易,保护其栖息环境,促进物种的恢复和保护。

· 国际法规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穿山甲属于附录I物种(所有穿山甲种类,包括中华穿山甲、印度穿山甲等都被列入此附录),这意味着国际贸易基本上禁止,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允许进行贸易,例如某些科学研究。CITES的目标是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对物种的生存构成威胁。
· 国内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鼓励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和科研活动。

第十条 禁止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十七条 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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